信访微课堂 | 如何依法有序信访?这些事您须知道
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但公民必须严格遵循“依法、逐级、有序”原则表达合理正当诉求。任何越级上访、聚集闹访、围堵机关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信访环境,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遵守如下规定:
1.应当逐级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在法定受理期限内避免重复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4.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