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动态】歙县法院:“法院+侨联”高效化解涉侨办证纠纷

发布日期:2026-03-26 17:50信息来源:市信访局 作者:市信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安徽法院数案被收录,“安徽高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胡某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侨联”高效化解涉侨办证纠纷入库编号:D2026-161-1-091-076关键词: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涉侨权益保护 企业经营困境 “法院+侨联”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胡某系旅居意大利的侨胞,2018年归国休假期间,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支付房屋价款及税费。后某置业公司因经营问题停业,未及时为胡某办理房产证。胡某得知后,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胡某系侨胞,远在海外,为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侨联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侨乡法官工作室法官指导调解。指导法官与侨联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及时联系,完善材料。调解员为了及时联系胡某,通过两条路径平行开展工作,一方面通过胡某亲属,得到胡某的联系方式,添加胡某微信,留言表明来意。另一方面联系意大利华侨老乡,请其帮忙联系胡某。最终,胡某主动通过侨联的调解员的微信申请,双方通过视频方式取得联系。侨联的调解员表明身份,进行思想安抚,引导胡某完善相关材料,同时了解纠纷由来,全面掌握其诉求。二是深入研判,明确权利义务。指导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找到某置业公司联系方式,并与某置业公司沟通。某置业公司表示公司已停业,无力为胡某办证。指导法官经过分析,明确胡某与某置业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某置业公司办证义务不因停业而免除。通过查询某置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部分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13条规定股东须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三是联合调解,化解矛盾。指导法官联系某置业公司股东到侨乡法官工作室“面对面”沟通,耐心为股东算“经济账”“法律账”,分析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信用风险,引导其换位思考。侨联调解员及时向胡某反馈某置业公司意向,胡某提出限期办理诉求。经多次沟通,某置业公司表示7天内为胡某办理房产证,并交由胡某国内的亲属保管。侨乡法官工作室法官到期回访,胡某表示已如期取得房产证。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置业公司7天内为胡某办理房产证。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第209条、第577条、第598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法发〔2024〕18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侨胞权益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与属地侨联开展联合化解,形成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侨联作为侨胞的“娘家人”,利用其“亲缘+信任”优势,充分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减少对立情绪,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则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厘清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精准定位解纷难点,运用专业的调解技巧,有效推动纠纷双方达成协议。此外,针对当事人身处海外的情况,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远程视频调解,实现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组织调解工作,通过释法析责与线上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涉侨纠纷,有效维护了侨胞的合法权益,为优化侨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推荐部门:歙县人民法院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歙县人民法院 歙县侨联

供稿:省高院立案庭、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