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003139390L/202210-00006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10-13
发布机构: 黄山市信访局 发布日期: 2022-10-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不得有哪些行为?

作者:市政府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2-10-13 11:32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阅读次数: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